(2014)武执行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顺祥与肖厚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祥,肖厚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582-1号申请执行人周顺祥,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厚禄,男,1980年4月1日出生。(2014)武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厚禄在银行有存款,应予强制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厚禄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62XXX83账户上的存款6074元至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帐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