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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行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游雅珍与被执行人黄兴标、张美珍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雅珍,黄兴标,张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行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游雅珍,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兴标,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美珍,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雅珍与被执行人黄兴标、张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兴标、张美珍的公积金存款,该款暂不宜处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行字第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