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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刘昌伦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刘昌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住所地:枣阳市。被执行人刘昌伦,地址枣阳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刘昌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昌伦应支付申请人申请人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昌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普光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