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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某某担保公司与魏某某、郝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魏某某,郝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汉族,某某卫生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某某卫生院职工。本院在审理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郝某某、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委托代理人亦未到庭说明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