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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赵仁义与王永刚、左长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仁义,王永刚,左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赵仁义,男,1972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左长平,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赵仁义与王永刚、左长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王永刚、左长平赔偿赵仁义医疗费等费用4959.36元,诉讼费129元,合计5088.36元;二、王永刚、赵仁义互负连带责任。王永刚、左长平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刚、左长平履行了案件执行款5088.36元,申请执行人赵仁义已全部领取,申请执行人赵仁义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2014)陇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