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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金锦贤、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资与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锦贤,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58号原告金锦贤。委托代理人朱国发。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锦贤诉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锦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锦贤撤回对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11元,减半收取5645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455.50元,由金锦贤负担。审 判 长  崔白洁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