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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3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孙露波。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静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