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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忙柱与被执行人苏远征、赵晓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忙柱,苏远征,赵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陈忙柱。被执行人:苏远征。被执行人:赵晓梅。本院在执行陈忙柱与苏远征、赵晓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达 克 西审判员 买 彦 军审判员 阿布力克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