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执费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王俊,蔡亚芳,钱根利,陈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费字第71号被执行人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被执行人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文焕。被执行人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花。被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蔡亚芳。被执行人钱根利。被执行人陈新花。本院(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20元,由被告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王俊、蔡亚芳负担;被告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95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钱根利、陈新花对其中的791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此外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费字第71号执行案件中关于被执行人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王俊、蔡亚芳、钱根利、陈新花应承担诉讼费用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海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