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沚川诉被告马家富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沚川,马家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于沚川,男,1949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马家富,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沚川诉被告马家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沚川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沚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宣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