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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交通局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金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交通局加油站。被执行人金佩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交通局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金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交通局加油站自愿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书第一款中被执行人金佩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滦平县交通局加油站油款2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