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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后稳与本诉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爱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后稳,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爱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88-1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后稳(又名张磊),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曾伟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良存,该公司庐江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桂松,男,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诉被告:安徽省爱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城东文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7802-0。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霞,该公司员工。本诉原告张后稳与本诉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爱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本诉原告张后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诉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爱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张后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张后稳撤回对本诉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爱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本诉原告张后稳承担。审判员 孙  建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