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邵南南与华烨佳、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南南,华烨佳,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69-1号申请人邵南南。委托代理人赵海杰,在无锡光大银行工作。被执行人华烨佳。被执行人陈刚,在无锡市西门子避雷器有限公司工作。申请执行邵南南与被执行人华烨佳、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华烨佳、陈刚应各自归还邵南南29000元及诉讼费各自承担6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刚已向邵南南履行29000元,被执行人华烨佳已向邵南南履行2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823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华烨佳、陈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