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关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xx,男,1960年3月6日出生。2014年10月16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10月2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罚款2000元。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关xx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ECGx**黑色迈腾牌轿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纪念岗处时,将在此等候通行的被害人张xx(男,40岁)驾驶的车牌号为黑ELTx**白色捷达牌轿车追尾后驾车逃逸,被害人张xx的朋友苗xx见状后驾驶车牌号为黑MCxx**灰色捷达牌轿车追赶,当追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花园小区亿北岗处时,被告人关xx驾驶车辆与苗xx所驾车辆发生刮碰后被制服。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关xx抓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被告人关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4.47mg/100ml。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关xx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关xx醉酒后驾驶号牌黑ECGx**黑色大众迈腾轿车行至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纪念岗道路处,与在其前面等候交通信号被害人张xx(男,40岁)驾驶的号牌黑ELTx**白色捷达轿车发生追尾,后被告人关xx驾车逃逸。此时,被害人张xx的朋友苗xx驾驶号牌黑MCxx**灰色捷达轿车行至该路段,见被告人逃逸,遂驾车追赶被告人。当车辆行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花园小区亿北岗道路处时,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与苗xx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停车,苗xx下车将被告人控制住并报警。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警察接警后至现场将关xx抓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关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4.47mg/100ml。另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xx的妻子已就本案交通事故与张xx、苗xx达成赔偿协议并依协议向二人赔偿了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协议书,证人崔洪超的证言,被害人苗xx、张xx的陈述,被告人关xx的供述,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妻子已就本案交通事故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欣乐代理审判员 李晨勇人民陪审员 李金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