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花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五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静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