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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曹桂珍、邱国海、邱国娟与杜传贵、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珍,邱国海,邱国娟,杜传贵,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曹桂珍,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邱国海,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邱国娟,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传贵,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南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仁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赵鹏鑫,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珍、邱国海、邱国娟与被告杜传贵、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珍、邱国海、邱国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付强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珍、邱国海、邱国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