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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世荣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荣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荣,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五云镇蓬村村横田组11号,系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驻临河会所项目部经理。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李世荣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2013年7月28日临河区公安局将被告人李世荣押解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并刑事拘留,2013年8月9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6日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临河区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第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荣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荟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李世荣在担任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驻临河会所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工人30万元的工资款占为己有,进行消费。案发后赃款全部追退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世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李世荣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世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李世荣在担任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驻临河会所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准备发放的30万元工人工资款占为己有,携款躲回老家,与公司失去联系。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并取得了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世荣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9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6日被临河区人民法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于2015年1月26日经临河区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共取保候审一年五个月零十七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且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1、被告人李世荣被羁押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李世荣的被羁押情况。2、罗永福报案及陈述材料、委托书,证实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李世荣在担任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驻临河会所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郝某打给其的30万元工人工资款占为己有,并携款潜逃。3、证人余汉宏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书、电话记录,证实李世荣是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驻临河会所项目部经理,郝某是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的合作方,2013年6月11日,郝某将30万元工人工资款打入李世荣的账户上,让其给工人发工资,李世荣将该30万元全部拿走并逃跑。4、证人郝某证言、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郝某承包了内蒙古经纬公司生态园(农业高科技培训中心)内装修项目,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工人工资每月10号结算,材料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上不设财务帐,郝某每次都是将款打到李世荣的账户上。2013年6月11日,郝某将30万元工人工资款打入李世荣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当日下午工人工资没有发放,李世荣电话关机,郝某一直未联系到李世荣。5、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工人劳动合同书、任命书,证实2013年3月2日,李世荣被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任命为驻临河会所项目部经理。6、退款条、收条、授权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世荣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7、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6月12日,临河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罗永福报案称,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李世荣在担任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驻临河会所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工人30万元的工资款占为己有,并携款潜逃。后临河区公安局对被告人李世荣进行网上追逃。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李世荣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2013年7月28日临河区公安局将被告人李世荣押解回临河区看守所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告人李世荣被取保候审。经讯问,被告人李世荣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时系成年人。9、被告人李世荣的供述,证实其在广东省佛山市博升家俱有限公司驻临河经纬公司项目部任经理一职,2013年6月11日,合作方郝某从乌拉特前旗工商银行汇到其工商银行卡上30万元工人工资款,其当天没有给工人发工资,一时头脑发热、见钱眼开,就想将该30万元据为己有,当天下午其将该30万元取出,拿回老家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五云镇,其中6万元用于自己看病花费,9万元借给了其叔叔,剩余15万元存在了其江西省中行卡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世荣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使工人工资得以全部发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决定酌情从轻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建新审 判 员  吴 琼人民陪审员  郑文惠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