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邮民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季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02109号原告季某,村民。被告高某,村民。原告季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初相识经人介绍,同年9月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一男孩,取名季强。小孩四岁起被告就长年在外不归,对小孩从不抚养,只是偶尔与小孩通一下电话,自2014年6月被告手机停机,从此再无任何音讯,不断有人来找到原告处要钱。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准确,本院及时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逾期未提供。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