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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珠海心成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天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心成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珠海心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温带好,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威龙,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祎,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吴振东,执行董事。原告珠海心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威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初,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生铁,每吨4450元,付款方式为30天结付一次。达成协议后,原告从2011年11月26日起分批向被告供应生铁。原告于2011年11月26日供应50.2吨、2011年12月20日供应49.9吨、2012年2月14日供应50吨、2012年2月29日供应44.67吨、2012年3月13日供应54.72吨、2012年4月28日供应50.21吨、2012年5月26日供应50.36吨、2012年6月27日供应42.8吨、2012年7月17日供应51.26吨、2012年9月13日供应40.13吨,共向被告供应生铁589.01吨,合计货款为2620738.5元。原告向被告供应生铁中,开始四批(车)本能按约定付款,但从第五批(车)起到最后的第十二批(车)共八批(车),被告每收到原告的一批(车)生铁后一个月左右就向原告开具一张支票,但其所开具的8张支票均是空头支票,原告每次前往银行要求承兑均被告知账上余额不足,无法兑现。原告遂与被告沟通,被告向原告承诺尽快付款,但事实上却一直未向原告付款。后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被告的实际负责人李天盛作为保证人与原告于2012年9月9日签订了一份《债务清偿保证协议书》,协议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87070.5元,并约定李天盛自愿为被告拖欠原告的上述全部货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被告亦对该协议书的全部内容予以盖章确认,但自被告盖章确认至今,其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货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恶意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给原告的资金周转带来了困难,还导致原告产生利息损失、货币贬值等损失。被告除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87070.5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拖欠货款1687070.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计付,自2012年9月10日起计至其向原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8月28日为206645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87070.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付清欠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9月10日起暂计至2014年8月28日为206645元(1687070.5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360天×717天);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1份,拟证明原告已于2014年6月26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斗门分局核准变更了企业名称,由原企业名称珠海心诚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珠海心成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与李天盛签订《债务清偿保证协议书》的珠海心诚贸易有限公司是同一间公司,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债务清偿保证协议书1份,拟证明李天盛作为保证人与原告于2012年9月9日签订了《债务清偿保证协议书》,协议确认李天盛拖欠原告货款1687070.50元,并约定李天盛自愿为被告拖欠原告上述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被告对该协议书的全部内容盖章确认;3.支票8张,拟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0月13日期间共向原告开出了8张用途为支付货款的空头支票。被告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缺席,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缺席,无法进行庭审质证,本院要求原告提交了证据的原件核对。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并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分别于2012年4月13日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43504元、2012年4月26日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35939元、2012年5月11日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30243元、2012年5月28日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23434.5元、2012年6月26日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24102元、2012年7月27日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90460元、2012年8月17日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28107元、2012年10月13日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72946元共8张支票合计1748735.5元,该8张支票的用途均为货款,均由于被告的账户资金不足而无法兑现。2012年9月9日,原告与李天盛签订了一份《债务清偿保证协议书》,约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687070.5元整,因被告资金周转问题,暂无法清偿给原告,李天盛自愿为被告对原告的债务1687070.5元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于本保证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被告在该协议书的见证方加盖了公章。2013年3月7日,李天盛在该协议书再签写“珠海心诚贸易公司要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本人履行债务清偿协议书,本公司及本人承诺尽快履行”的内容并签名确认。此后,被告及李天盛均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原告遂诉讼。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斗门分局核准,企业名称由珠海心诚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珠海心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虽没有提供原、被告之间的书面买卖合同及相应的供货单,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债务清偿保证协议书、支票等证据可认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享有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货款的权利,被告负有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对原告因而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债务清偿保证协议书,被告盖章确认至2012年9月9日被告尚拖欠原告的货款为1687070.5元,被告在此时间后虽开具了一张支票金额172946元给原告,但该张支票因被告的账户资金不足而无法兑现,即被告尚未支付该张支票金额的货款,而被告对在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盖章后是否支付过货款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被告放弃其抗辩的权利,本院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的货款数额为1687070.5元。原告诉称于2012年9月13日供应了40.13吨生铁共计178578.5元给被告,该货款发生在债务清偿保证协议书之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也确认该货款在本案中没有请求,因此,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虽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被告没有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要求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起始时间,均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珠海心成投资有限公司货款1687070.5元;二、被告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珠海心成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15%自2012年9月10日起计至被告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43元,由被告珠海翔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勋代理审判员  张碧鸿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远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