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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宁波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伊斯倍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伊斯倍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宁波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洪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棠,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尧泳,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伊斯倍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振兴西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伊斯倍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