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吕丕和与哈尔滨市香坊区交���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丕和,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丕和,男,193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运输站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82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长城,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丕和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丕和在原审诉称:吕丕和于1961年1月到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运输管理站工作,1992年退休。因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搬迁将其人事档案丢失,致使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只能按照国家(2005)46号文件的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照自己工作经历,应当按照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丢失档案的责任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承担。由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保管不善,将其的人事档案丢失,致使养老保险待遇降低。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赔偿因丢失档案造成的退休工资差额75,840元。案件受理费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承担。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在原审辩称:一、吕丕和与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吕丕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香革发(1975)40号《哈尔滨市香坊区革命委员会文件》和《关于整顿运输装卸市场组建运输服务站方案》的规定可以证实,吕丕和所工作的香坊区手推车运输队早期是由个人自发形成的临时团体,归街道办事处管理。1975年香坊区人民政府开始整顿运输装卸市场,将手推车运输队划归到交通部门统一进行行业管理。手推车运输队属于自负盈亏的小集体经济,是一种松散的联合经营方式,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分管的运输服务站从吕丕和的收益中收取3%的管理费。现香坊区运输服务站早已经解体,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仅是行业管理部门,与吕丕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吕丕和工作的手推车运输队解体后,吕丕和等人的退养问题已经移交给哈��滨市香坊区工业管理局,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不再承担责任。三、吕丕和根本就没有职工档案,因此更不存在档案丢失的问题。由于吕丕和所工作的手推车服务站属于小集体经济,是一种松散的联合经营方式,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下属的运输站仅是收取管理费,因此吕丕和并不属于属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的职工,因此吕丕和并没有职工档案。另外,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1996年搬迁,在此期间吕丕和早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如果吕丕和符合按照(1978)104号文件的内容办理退休条件,其早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由此也可以证明吕丕和并没有职工档案,更不存在档案丢失的问题。其后,按照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又无力缴纳基本养老费的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中重要的一项申报条���是必须具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由于吕丕和没有档案,但又不断信访要求参加社保的养老保险统筹,而此时香坊区工业局已经解散,经香坊区政府协调会议决定,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牵头为吕丕和等人办理养老保险,其中就要求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为吕丕和出具档案丢失的证明,为此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向社保部门出具该证明,而事实上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并没有吕丕和的档案材料。四、吕丕和的情况只能按照(2005)4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因吕丕和不是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的正式职工,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无法按照(1978)104号文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五、根据吕丕和提供的退休档案中《哈尔滨市企业按国发(78)104号文审批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明细表》显示,自2010年3月16日起经社保部门改批,吕丕和已经按照国发(78)104号文件享��退休待遇,故吕丕和要求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赔偿差额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六、吕丕和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二年,吕丕和要求赔偿2006年8月起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原审裁定认为:吕丕和认为其与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述称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在搬迁时将其职工档案丢失,造成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吕丕和要求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赔偿因档案丢失而导致其养老保险待遇降低的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范围,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会保障部令第十三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的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问题,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吕丕和的养老保险待遇系经社保部门核定的,吕丕和对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综上,吕丕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吕丕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丕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原告己预交1,696元),予以退回。吕丕和不服原审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吕丕和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赔偿因丢失档案造成的其未按正常退休领取工资的差额损失75,840元。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答辩称:坚持原审答辩意见及理由。吕丕和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吕丕和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职工的人事档案是劳动者办理退休及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作为企事业单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丢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吕丕和以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未尽到妥善保管档案的义务,将其人事档案丢失,导致其退休金过低,给其造成了退休金差额损失75,840元,要求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要求判令哈尔滨市香坊区交通局赔偿因档案丢失给其造成退休金减少75,840元的损失,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吕丕和诉讼请求属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吕丕和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忠林审判员 柳 红审判员 孙 树 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春 莹史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