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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臻享实业有限公司、张日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日华,陈小美,上海臻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58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日华,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小美,女,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臻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日华。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855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本案被执行人张日华、陈小美、上海臻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日华、陈小美、上海臻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张日华、陈小美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上海臻享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认为,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8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但被执行人张日华、陈小美、上海臻享实业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对本案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8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车 骐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