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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11-30

案件名称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50号。法定代表人黄锡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平,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6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曾平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平银行存款426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2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