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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珺、谢慧娃、尹仕姣与被告曾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珺,谢慧娃,尹仕姣,曾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陈珺,女,汉族。原告谢慧娃,女,汉族。原告尹仕姣,女,汉族,邵阳县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珺,女,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曾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珺、谢慧娃、尹仕姣与被告曾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珺、谢慧娃、尹仕姣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珺、谢慧娃、尹仕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珺、谢慧娃、尹仕姣承担。审 判 长  肖科军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人民陪审员  张 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