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珺、谢慧娃、尹仕姣与被告曾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珺,谢慧娃,尹仕姣,曾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陈珺,女,汉族。原告谢慧娃,女,汉族。原告尹仕姣,女,汉族,邵阳县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珺,女,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曾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珺、谢慧娃、尹仕姣与被告曾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珺、谢慧娃、尹仕姣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珺、谢慧娃、尹仕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珺、谢慧娃、尹仕姣承担。审 判 长 肖科军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人民陪审员 张 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