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XX与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崔伟军、王兵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崔伟军,王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杜牡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伟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王兵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池民三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2014年9月23日,保全查封崔伟军名下,位于站前区碧桂园天湖盛景BF-2幢102室(证号:013009283B)房产;王兵海名下,站前区碧桂园天湖盛景BF-2幢101室(证号:013009282B)房产。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崔伟军、王兵海银行存款329.5821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二、评估拍卖崔伟军名下位于站前区碧桂园天湖盛景BF-2幢102室(证号:013009283B)房产;王兵海名下站前区碧桂园天湖盛景BF-2幢101室(证号:013009282B)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