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汪爱山与王晓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汪某某,男,生于1968年,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汉族,小学文化,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2月16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正当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在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