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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汪爱山与王晓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汪某某,男,生于1968年,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汉族,小学文化,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2月16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正当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在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