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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叶珣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极其倔强、暴躁,且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常对原告恶言恶语,近年来又酗酒成性,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金某某辩称,目前是原、被告最艰苦的时候,今后被告会改掉暴躁的脾气,不和原告吵架,原告眼睛不好,被告会加倍照顾原告,现被告经过慎重考虑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987年间经人介绍恋爱,198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1990年5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金佳慧(又名金君)。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起,双方因家庭经济及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矛盾,时有争吵。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已生育一子,双方理应珍惜稳定的家庭和夫妻关系。婚后,原、被告应本着共同建设好家庭的目标同舟共济。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齐心协力,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周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