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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县特种耐火材料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县特种耐火材料厂;宁波伟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潘晓宁;蔡秀英;潘家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法定代表人:吴晓庭,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北路**/div>法定代表人:潘晓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特种耐火材料厂。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搁山头iv>法定代表人:蔡秀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伟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斗门路**iv>法定代表人:潘晓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晓宁。被执行人:蔡秀英。被执行人:潘家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县特种耐火材料厂、宁波伟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潘晓宁、蔡秀英、潘家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晓宁、蔡秀英、潘家让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宁波伟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两辆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潘晓宁名下位于宁海县徐霞客大道的房产及被执行人蔡秀英名下的四套房产均由宁海县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并依法处置,本院已向该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县特种耐火材料厂、宁波伟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潘晓宁、蔡秀英、潘家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潘晓宁、蔡秀英、潘家让进行网上布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