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66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松,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50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登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知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