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钱宏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钱宏达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1135号。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窦莹莹,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钱宏达,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宏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16.3元,由原告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