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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戴国旗与陈春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旗,陈春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430号原告戴国旗,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春煌,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戴国旗与被告陈春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艳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国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春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国旗诉称,被告陈春煌因买车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2月6日向原告戴国旗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5%,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2014年8月6日后经原告戴国旗多次催讨被告陈春煌拒不归还借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春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2014年8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500元。原告戴国旗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陈春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春煌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春煌因买车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2月6日向原告戴国旗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陈春煌于借款当日出具1份借条给原告戴国旗收执,借条载明:“因本人资金周转需要兹向钟鼓戴国旗借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ˉ),借款人:陈春煌,2014年2月6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之后,经原告戴国旗催讨,被告陈春煌至今未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现原告戴国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春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戴国旗提供的借条1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春煌尚欠原告戴国旗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月利率,现原告戴国旗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戴国旗请求被告陈春煌归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陈春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国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陈春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鑫【附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