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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硕硕与耿光磊、衡水天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马硕硕,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穆村乡南小召村1号。被申请人:耿光磊,现在沙河监狱服刑。被申请人:衡水天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马硕硕因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耿光磊名下冀T×××××号捷达汽车一辆。鉴于本案情况特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耿光磊名下冀T×××××号捷达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郭超审判员李亚东审判员魏连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贾秉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