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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执民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龙游吉奥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龙执民字第231号申请人龙游吉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衢龙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吉奥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481228.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4003元。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加工款10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加工款481228.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4003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衢龙执民字第231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金发代理审判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