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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芳与被告皮天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74号原告赵秀芳,女,汉族,1966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皮天福,男,汉族,1972年3月2出生,本科学历,现为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芳与被告皮天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芳于2015年2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赵秀芳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