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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长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昌中路39号悦华城市广场1幢1204号。组织机构代码:05614818-6。法定代表人张花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惠卿,女。被告李长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荣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峰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