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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叶青与柳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柳清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叶青,女,生于1962年11月3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柳清涛,男,生于1968年11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与被告柳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青以被告愿意分期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叶青负担。审判员  李俐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