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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绳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黄某,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绳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绳某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