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绳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黄某,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绳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绳某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