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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建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中建化工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17号原告福建省中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9层16室。法定代表人陈茂双,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道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场所: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法定代表人黄千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899245元人民币或其名下等值财产,担保人陈茂双愿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面积109.21平方米,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9245元人民币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担保人陈茂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面积109.21平方米,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