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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七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七初字第00137号原告郭某某,女,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陈某,男,住所地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仕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