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七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七初字第00137号原告郭某某,女,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陈某,男,住所地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仕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