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郭天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福,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金相,邱茂仁,潍坊市金色阳光经贸有限公司,毕庆伟,杨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指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郭天福。被执行人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亿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金相。被执行人邱茂仁。被执行人潍坊市金色阳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庆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毕庆伟。第三人杨秀芹。本院在执行郭天福与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金相、邱茂仁、潍坊市金色阳光经贸有限公司、毕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郭天福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杨秀芹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郭天福与杨秀芹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经审查,郭天福与杨秀芹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郭天福已向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金相、邱茂仁、潍坊市金色阳光经贸有限公司、毕庆伟等六个债务人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且以上六债务人对郭天福与杨秀芹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天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杨秀芹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泽审判员 李行道审判员 杨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