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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克刚与石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张克刚,男。被申请人石勇,女。申请人张克刚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勇在xx的营业厅押金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克刚提供担保人赵文慧所有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张克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石勇在xx公司的营业厅押金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续行查封六个月)。二、对担保人赵文慧所有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张克刚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素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