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38号原告周建华,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周建中,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路2栋2-4-2号,注册号500107000072323。法定代表人周显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华诉被告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回对被告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汶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