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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蔡荣胜与戴岳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胜,戴岳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蔡荣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军,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岳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蔡荣胜诉被告戴岳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荣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岳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荣胜诉称:2006年原告受雇于被告戴岳春从事材料验收工作,期间原告依约完成了材料验收工作,但被告并未全额支付劳务费用,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劳务费,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讨该费用,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记载,截止2014年12月25日,被告戴岳春欠原告蔡荣胜工资款47000元,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戴岳春支付原告蔡荣生劳务费47000元。戴岳春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蔡荣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7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蔡荣胜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确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材料验收工作,截止2014年12月25日,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7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及时还款,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4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蔡荣胜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戴岳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楚道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昌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