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关于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16日。被执行人卢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9日。关于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陇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45000元,由卢某某返还李某某部分彩礼款50000元,相互抵顶后由卢某某给付李某某5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付清。卢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50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且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