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姚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姚某。被告:戴某。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长 王宪普审判员 王子明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