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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杜鹃与李士财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0515号原告杜鹃,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财,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张海丽,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延庆县沈家营镇下花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下花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鹃与被告李士财、张海丽、延庆县沈家营镇下花园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鹃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杜鹃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杜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