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舒仕斌与杨帆公司、李俊、石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舒仕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刚、肖洁,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兰干路。法定代表人张垒,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俊,男,汉族。被告石俊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仕斌诉被告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俊、石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仕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1.8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