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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春山与宋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山,宋林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刘春山。被告宋林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山与被告宋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06.50元,由原告刘春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