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郭长江、陈玉琴与十堰市祥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江,陈玉琴,十堰市祥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郭长江。申请执行人陈玉琴,系郭长江之妻。被执行人十堰市祥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祥安中路**号祥安广场*栋*楼。法定代表人王福双,该公司董事长。郭长江、陈玉琴与十堰市祥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祥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2014)十仲裁字第0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长江、陈玉琴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906元。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祥安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长江、陈玉琴与被执行人祥安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祥安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返还给郭长江、陈玉琴购买小院款3万元,给付郭长江、陈玉琴垫支的仲裁费153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73元;郭长江、陈玉琴于同日将该小院内的花盆等物搬出该院,由祥安公司收回该院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当日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长江、陈玉琴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仲裁委员会(2014)十仲裁字第05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