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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沈健与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林俊仁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健,林俊仁,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郑祖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623号申请执行人沈健,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林俊仁,男,1946年11月23日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代表人林俊仁,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祖望,男,195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2,295,581.02元。申请执行人沈健以被执行人林俊仁、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郑祖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俊仁、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郑祖望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4年4月1日至9月10日违约金人民币219,178元、违约金人民币54,863.02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因���务原因,2014年7月份已停止经营。通过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浦东新区老港镇拱极东路XXX-XXX号(面积102772.00平方)的厂房及办公楼,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所有权,查封期限至2017年1月25日。2015年1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俊仁与林良健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至2017年1月29日。2015年1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郑祖望上海银行帐户,冻结期限至2015年7月14日。2015年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帐户,冻结期限至2015年7月15日。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名下有沪AKXX**(江铃)大型汽车、沪D7XX**(金杯)小型汽车各一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因上述房产和车辆、帐户均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本院系轮候查封、冻结,故暂不具备处分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社保、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执字第36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